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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谭中元与徐兴江管辖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中元,徐兴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729号原告谭中元。被告徐兴江。委托代理人徐浩,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中元诉被告徐兴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徐兴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工程施工地在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本案应当移送临沂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地为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临沂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徐兴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临沂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员  刘兴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李冬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