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陆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卢某某。被告陆某某。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立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吴君担任法庭记录。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立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