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法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黄海林与向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林,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法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黄海林,农民。被执行人向文,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黄海林与被执行人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2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向文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盛 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