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房商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程文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房商初字第00055号原告东海县信联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峰南分社,住所地东海县安峰镇峰南村。负责人曹士奇。委托代理人董洪广,东海县曲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文超。原告东海县信联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峰南分社(以下简称信联合作社峰南分社)与被告程文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蔺玉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联合作社峰南分社的委托代理人董洪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文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联合作社峰南分社诉称:2013年3月11日,借款人刘君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65%,由被告程文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偿还借款。综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约定利息。被告程文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1日,借款人刘君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65%,借款期限1年。该借款由被告程文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三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偿还借款,遂产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借据一份,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信联合作社峰南分社与被告程文超之间系保证合同关系。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刘君未按约偿还借款,被告程文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全部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对原告信联合作社峰南分社要求被告程文超偿还借款3万及约定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程文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文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东海县信联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峰南分社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6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被告程文超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2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亮亮附件一: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