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丁辉犯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193号罪犯丁辉。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2)浙金刑一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并与同案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13)浙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O二七年一月十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丁辉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1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四季度至2014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四次获奖励分共7.9分。截止2015年1月共获考核分134.2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丁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丁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辉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十个月,服刑期至二O二六年三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