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与江德文、潘艳平、罗刚、何梅、江敏、宋友琴、江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江德文,潘艳平,罗刚,何梅,江敏,宋友琴,江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电信局大楼六楼。代表人陈权,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浩,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工作人员,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花园路三组21号。被执行人江德文,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富隆村六组34号。被执行人潘艳平,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新街三居203号。被执行人罗刚,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莲花镇雷碥村1组10号。被执行人何梅,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富隆村一组51号。被执行人江敏,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富隆村一组51号。被执行人宋友琴,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富隆村一组51号。被执行人江义,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富隆村一组5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江德文、潘艳平、罗刚、何梅、江敏、宋友琴、江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德文、潘艳平、罗刚、何梅、江敏、宋友琴、江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德文、潘艳平、罗刚、何梅、江敏、宋友琴、江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富民二初字第5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凭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应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廖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