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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乃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乃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394-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国营。被执行人:张乃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乃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乃君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慈溪金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342元,另向本院交纳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张乃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乃君名下的银行存款24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