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利川市谋道镇光明村486名村民与利川市谋道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吴明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川市谋道镇光明村486名村民,利川市谋道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吴明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132号原告利川市谋道镇光明村486名村民。诉讼代表人彭科举,农民。诉讼代表人程地祥,农民。被告利川市谋道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XXX,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吴明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谋道镇光明村486名村民诉被告利川市谋道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吴明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川市谋道镇光明村486名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谋文人民陪审员 郭友辉人民陪审员 朱光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敬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