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妇女儿童发展中心与深圳市延康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妇,深圳市延康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妇女儿童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明,主任。被执行人深圳市延康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立耿,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8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延康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妇女儿童发展中心支付物业服务费(含中央空调使用费)188185.42元、广告费8333.33元、水电费71589.71元、停车费10695元,合计278803.46元;被执行人深圳市延康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妇女儿童发展中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月欠费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自每个计费月的次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应付款之日止,每月计算基数见判决书附表)。本案案件受理费579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按规定减半收取289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附表:计费月(2013年)物业服务费广告费水电费(上月)停车费(上月)当月合计(计违约金基数)违约金计算起点1月份22582.251000.008057.141130.0032769.392013.2.12月份22582.251000.008790.951390.0033763.202013.3.13月份22582.251000.004456.77360.0028399.022013.4.14月份22582.251000.008073.131415.0033070.382013.5.15月份22582.251000.008882.001595.0034059.252013.6.16月份22582.251000.007212.43785.0031579.682013.7.17月份22582.251000.008879.591385.0033846.842013.8.18月份22582.251000.007882.20735.0032199.452013.9.19月份7527.42333.339355.501470.0018686.252013.10.110月份430.00430.002013.11.1总计188185.428333.3371589.7110695.00278803.46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裁决书全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证券,无车辆,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延康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053.42元,收取执行费50元,余款1003.4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强执行员 朱希文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思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