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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远鹏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远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562号罪犯陈远鹏,男,1991年12月6日出生,侗族,出生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15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远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陈远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远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已全部缴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远鹏系累犯,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远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