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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林少群 与冯诗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少群,冯诗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28号之一原告林少群,女,汉族。被告冯诗艺,男,汉族,化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少群诉被告冯诗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林少群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诗艺起诉的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少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2.5元、诉讼保全费270元,两项合计482.5元,由原告林少群负担。审判员  岑永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李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