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林少群 与冯诗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少群,冯诗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28号之一原告林少群,女,汉族。被告冯诗艺,男,汉族,化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少群诉被告冯诗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林少群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诗艺起诉的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少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2.5元、诉讼保全费270元,两项合计482.5元,由原告林少群负担。审判员 岑永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李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