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三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洲欧电气有限公司等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上海洲欧电气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梅日电器销售部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335号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乐清市。法定代表人陈汉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兴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洲欧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立新路1001号。法定代表人叶定琦,总经理。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梅日电器销售部。经营者李林风。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洲欧电气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梅日电器销售部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云审 判 员 武守宪代理审判员 王俊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