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知)初字第05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开阳县第一中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开阳县第一中学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5053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徐耀明,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辉,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开阳县第一中学,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云凤山。法定代表人雷忠富,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开阳县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开阳一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开阳一中在法定答辩期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与实施侵权行为的服务器所在地均在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应将案件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经审查,本案原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因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开阳县第一中学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开阳县第一中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被告开阳县第一中学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上诉,则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代理审判员 邓旭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闫永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