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钟益腾与戴仙平、蔡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益腾,戴仙平,蔡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690号原告:钟益腾。被告:戴仙平。被告:蔡金龙。原告钟益腾为与被告戴仙平、蔡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可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益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仙平、蔡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益腾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6日,被告戴仙平分别向原告借款10万元、3万元,合计人民币13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借款后,被告经原告催讨至今未予归还。故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万元自2012年12月31日起算、另3万元自2013年1月16日起算,均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戴仙平、蔡金龙均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告钟益腾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戴仙平、蔡金龙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戴仙平、蔡金龙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8月8日结婚登记的事实。三、借条两份,拟证明被告戴仙平分两次向原告钟益腾借款共计人民币13万元的事实。四、(2014)台黄商初字第321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拟证明原告曾就本案借款起诉两被告,后又撤回起诉的事实。被告戴仙平、蔡金龙均未提供证据。本院依法向被告戴仙平、蔡金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两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戴仙平、蔡金龙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8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2月31日,被告戴仙平向原告钟益腾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钟益腾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90000.00),借款人戴仙平,2012.12.31。”2013年1月16日,被告戴仙平又向原告钟益腾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钟益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借款人戴仙平,2013.1.16。”但借款后,被告经原告催讨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就本案借款曾于2014年11月4日诉至本院,后于2014年12月24日撤回起诉,现再次于2015年3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戴仙平陆续向原告钟益腾借款共计人民币130000元,有被告戴仙平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时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戴仙平借款后经催讨未予归还,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戴仙平、蔡金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仙平、蔡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钟益腾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本金130000元自2015年3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钟益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02元,依法减半收取1651元,由原告钟益腾负担201元,被告戴仙平、蔡金龙负担1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302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书记员 蔡冰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