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钟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799号罪犯杨钟,男,1990年4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古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钟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11月因擅自超越规定的活动区域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0.4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钟减去有期徒刑十天。(刑期自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