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枣阳执字第005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亚平山区黄正启借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平,黄正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枣阳执字第00523-2号申请执行人陈亚平。被执行人黄正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枣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黄正启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2年8月22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黄正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正启在银行的存款8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付育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