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马清高与徐本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清高,徐本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673号原告:马清高。委托代理人:马昭君。被告:徐本策。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清高诉被告徐本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徐本策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清高撤回对徐本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林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