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黄庆明与黄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364号原告黄庆明。被告黄通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庆明诉被告黄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庆明在2015年5月5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庆明撤诉是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庆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黄庆明负担。代理审判员王金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岑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