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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杨成祥与江西省新新竹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祥,江西省新新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杨成祥。被执行人江西省新新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法定代表人:倪冬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成祥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新新竹业有限公司(下称新新竹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另案提取了新新竹业在遂川县林业局的工程资金356500元,本案参与分配37047元。经查,(2015)遂执字第7号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新新竹业的部分林权,目前仍在处置过程中,除此之外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遂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艳明审 判 员  曾建明代理审判员  何观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