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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禹执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贺长江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贺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禹执初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负责人:刘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贺长江,男,汉族,生于1955年9月22日,住禹州市张得乡贺庄村三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州市人民法院(2006)禹民二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于2007年三月十四日立案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贺长江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贺长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06)禹民二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赵宽杰审判员 : 邢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路玉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