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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峄执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孙培中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培中,刘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峄执字第161-9号申请执行人孙培中,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威,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3)峄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21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威在枣庄市峄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棠阴信用社账号为XXX4405号账户的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李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