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樊海泉诉被告赵楠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账户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海泉,赵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959号原告樊海泉,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楠,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杭锦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海泉诉被告赵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楠的个人账户予以冻结,原告樊海泉自愿将其名下的大众牌小轿车(车牌号为蒙K8Z2**)一辆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赵楠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二、依法对原告樊海泉名下的大众牌小轿车(车牌号为蒙K8Z2**)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娜仁塔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亚 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