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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福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豆某某与被告丛某某、邓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某,丛某某,邓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福民初字第134号原告豆某某,女,汉族,某大学研究生。。被告丛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某建设公司退休职工。被告邓某某,男,汉族,电信营业厅收费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某诉被告丛某某、邓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某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豆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瑾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杨美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