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立民终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博思堂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博思堂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立民终字第00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博思堂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田面村田面城市大厦18D。法定代表人郑迎九,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18层AB座。法定代表人范保强,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广告���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031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住所地错误,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对接的地址中被上诉人的工作地址为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18层AB座,且双方实际履行均在上述地址。其次,上诉人经过实地调查了解并拍照,被上诉人的主要办公机构确在老三届世纪星大厦18层AB座,原注册地址仅为其销售部一个部门。故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由原审管辖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151号盛世太白三单元101室,而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16层1幢1单元11602号为该公司所属威盛分公司营业注册地。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实际办公地址在西安市南二环西段88号���三届世纪星大厦18层AB座缺乏相关证据。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雷 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