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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05深圳市美威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美威贸易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38号申请人深圳市美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六路苍松大厦1901房。法定代表人刘兰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祥,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6号。法定代表人赵永强。委托代理人张海宽,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系该行员工。申请人深圳市美威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一张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本部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300051/21992487,出票人: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1000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11月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7日,收款人:深圳市美威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现申报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已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申请人已交纳),由申请人深圳市美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人民陪审员 丁  晓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