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许立生与张永武、湛江运输五O五车队、人民保险湛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立生,张永武,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O五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许立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海志,湛江市麻章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观生,湛江市麻章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武,男,汉族。被告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O五车队(下称湛江运输五O五车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下称人民保险湛江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海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富福,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立生诉被告张永武、湛江运输五O五车队、人民保险湛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之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5元,按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许立生负担。审 判 长 占伟强审 判 员 林俊圣人民陪审员 谭仁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许国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