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31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学习),农民,住涡阳县。2015年1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转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至12月底间,李某(另案处理)来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锦晖小区的空房内,爬窗入室,将墙上和地上的电线拉出来,进入52户空房内行窃35次,窃得电线四、五百斤,其中有10余次销赃给在黄岩区东路村兴东路156号回收点的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明知是赃物仍以每斤14元的价格予以收购,涉案金额人民币2000余元。涉案的中策电线21.5斤,价值人民币408元;废旧紫铜9.4斤,价值人民币263元;其余电线均无法估价。另查明,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万某、符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潘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多次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电线十捆,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钟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书记员 符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