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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诉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诉保字第6号申请人陈某,男,汉族。被申请人成某某,女,汉族。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某某在兰州银行定西分行及中国农业银行定西解放路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且已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成某某在兰州银行定西分行存款及中国农业银行定西解放路支行账号存款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陈效仁提供的其在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原公园路300号)某室房屋(建筑面积86.99平方米)所有权变更登记及设立新的抵押担保登记手续等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宏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苑津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