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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与刘书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刘书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金初字第2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以下简称正阳邮政银行)。机构代码:67008857-4。法定代表人王得印,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成中,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书杰,男,汉族,1967年3月19日出生,住正阳县袁寨乡闵庄村刘庄.正阳邮政银行诉被告刘书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孟凡坤审 判 员  蒋 静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