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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三终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大连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调兵山营业部与郑俊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调兵山营业部,郑俊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三终字第00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调兵山营业部,住所地调兵山市中心小区59号门市。负责人王印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菁明,女,1983年生,汉族,该营业部职工,住沈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俊民,男,1957年生,汉族,无业,住调兵山市。上诉人大连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调兵山营业部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4)调民三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调兵山营业部以与被上诉人郑俊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连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调兵山营业部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二审上诉系与被上诉人郑俊民达成和解协议而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大连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调兵山营业部撤回本案二审上诉;二、准许大连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调兵山营业部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三、撤销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4)调民三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10元,合计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大连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调兵山营业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 琦代理审判员  袁宏莉代理审判员  滕洪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