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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公民与贾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公民,贾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01号原告:谢公民,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贾玉梅,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公民与被告贾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谢公民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公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公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公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桂吾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杜玉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