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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张光成与宗宏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成,宗宏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张光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沙国安被告宗宏建原告张光成诉被告宗宏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光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诉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光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许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