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育恒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育恒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64号罪犯林育恒,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0日作出(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育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育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林育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育恒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1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入监后已进行了财产申报,并已缴纳了325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育恒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该犯为累犯,依法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的犯罪性性质、改造表现以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育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志锦审判员 陈俏颜审判员 苏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健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