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舒仁来与刘传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仁来,刘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40号申请执行人:舒仁来,男,194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刘传保,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传保银行存款人民币8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