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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稣弟申请执行杨森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稣弟,杨森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张稣弟,男,汉族,51岁。被执行人杨森才,男,汉族,52岁。关于张酥弟申请执行杨森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东法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森才在中国工商银行金珠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杨森才在中国工商银行金珠支行的存款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梁亚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