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郉磊与巩思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郉磊,巩思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702号原告郉磊。被告巩思询。本院在审理原告郉磊与被告巩思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郉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巩思询在中国农业银行微山支行的工资4932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郉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巩思询在中国农业银行微山支行的工资493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代理审判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