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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郉磊与巩思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郉磊,巩思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702号原告郉磊。被告巩思询。本院在审理原告郉磊与被告巩思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郉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巩思询在中国农业银行微山支行的工资4932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郉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巩思询在中国农业银行微山支行的工资493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代理审判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