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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一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玉武与孙玉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207号原告刘玉武,男,1948年7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退休教师,住所地集安市。被告孙玉珍,女,63岁,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原告刘玉武与被告孙玉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成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文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