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7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姚×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140号原告姚××,女性,年龄32。被告张××,男性,年龄30。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姚××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曹元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姚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