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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郑春雨与吉林省天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雨,吉林省天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594号原告郑春雨,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张卓超,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扬威,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天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普庆路169号天庭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宝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米丁,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建平,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春雨诉被告吉林省天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春雨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吉林省天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春雨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郑春雨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新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