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周某海与深圳市某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海,深圳市某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周某海。委托代理人谢某浩、曹某福。被告深圳市某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云。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某海负担。审 判 长  刘 娟人民陪审员  张文钊人民陪审员  张秀枚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萧奕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