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高要婷与张冠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要婷,张冠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295号原告:高要婷,农民。被告:张冠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要婷诉被告张冠毅离婚纠纷中,因原告高要婷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要婷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