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坛商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商初字第00192号原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海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富,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石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志强人民陪审员  袁 震人民陪审员  李 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