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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嵩民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件敏与付红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件敏,付红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嵩民二初字第92号原告:李件敏,又名李建敏、李建民,男,49岁。住河南省嵩县。委托代理人:高克,嵩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付红拴,男,46岁。住河南省嵩县。原告李件敏与被告付红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公告向被告付红拴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件敏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红拴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件敏诉称:2008年10月26日,原告经史某甲手借给被告付红拴现金2000元,2008年10月1日至11月13日,原告的铲车为被告干活,共43天,总计工时费5590元。2012年8月9日,铲车工时费500元,经李会霞手开有欠条。2013年3月21日至4月23日,原告的铲车在被告砖厂干活,总计工时费27000元,该厂为原告开具了400顶砖票合计20000元顶工时费(余7000元未付)。后原告将其中的200顶砖票卖给建筑队高长春,剩余的200顶砖尚余138顶未拉(每顶50元,其中有35顶开票未拉砖)。自2014年4月份以来,被告及其合伙人下落不明。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现金及铲车工时费共计21990元(现金2000元+工时费1999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付红拴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2008年11月28日史某甲证明一份。证明铲车费每月3900元,共计43天;2、2013年4月26日赵某某证明一份。证明订砖200顶,下余103顶;3、2013年4月23日赵某某出具收据一份。证明拉砖10顶;4、2008年10月26日张某某证明一张。证明收到李件敏2000元;5、2013年4月23日赵某某出具收据一张。证明拉砖25顶;6、2012年8月9日李会霞欠条一张。证明今欠李件敏铲车工时费500元;7、证人史某乙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在被告的厂里开铲车。史某甲和李会霞签字的条子都是其本人写的。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6日,原告付给被告付红拴现金2000元,由张某某向原告出具证明条一张。2008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13日,原告的铲车在被告厂里干活,共43天,工时费每月3900元。2012年8月9日,李会霞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欠李建敏铲车工时费伍佰元整(500)元”欠条一张。2013年4月26日赵某某为原告出具订砖200顶拉走97顶,2013年4月23日赵某某给原告两次开出拉砖35顶(只开票未拉砖,赵某某出具收据)。尚欠138顶未拉。后付红拴下落不明,引起诉讼。另查明:张某某系付红拴经营期间的工作人员;赵某某系李会霞承包嵩县田湖镇福山风化石建材厂期间的工作人员。李会霞与其丈夫贾留聚承包嵩县田湖镇福山风化石建材厂时间从2010年1月至2014年4月出走前。本院认为:被告付红拴收到原告2000元现金,事实清楚。原告在被告砖厂进行施工,被告未向其支付工时费,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2000元现金及支付工时费5590元(3900元÷30天×43天=559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付红拴在2010年1月至2014年4月李会霞出走前已将自己开办的嵩县田湖镇福山风化石建材厂承包给了贾留聚和李会霞夫妻经营,原告在贾留聚和李会霞夫妻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可另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红拴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件敏现金2000元及工时费5590元共计7590元;二、驳回原告李件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由被告付红拴承担,原告李件敏预交163元不退,待执行时一并清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席晓峰审 判 员  陶 森人民陪审员  程晓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