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孙自成与王芝安、陈永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自成,王芝安,陈永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328号原告孙自成。被告王芝安。被告陈永美。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311号原告孙自成与被告王芝安、陈永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7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芝安、陈永美的到期债权7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