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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国文申请执行魏文杰、成都纬昌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文,魏文杰,成都纬昌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315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文。被执行人魏文杰。被执行人成都纬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文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26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刘国文申请执行魏文杰、成都纬昌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魏文杰位于四川省双流县西航港街道临港路四段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叶 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