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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天法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审决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株天法刑执字第2号罪犯王某某,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住湖南省株洲县。2014年4月23日本院作出了(2014)株天法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以罪犯王某某患有下颌骨成釉细胞瘤为由不予收监,罪犯王某某遂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王某某确实患有下颌骨成釉细胞瘤,并行肿瘤切除,术后钛板钛钉内固定未取,且部分伤口未愈合,不宜收监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杨言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