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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吴俊生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萌,告吴俊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吴萌,女,198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被申请人告吴俊生,男,1954年8月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萌申请宣告吴俊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申请人吴俊生于2015年3月19日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员  范晓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华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