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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毅申请执行覃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覃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张毅,男,生于1976年11月5日,汉族,住达州市渠县。被执行人覃祥伟,男,生于1971年12月28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张毅与覃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通川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应受偿工资14522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20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未受偿借款本金14522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郝德钊审判员  蒲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赵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