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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执民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卢光珍与马勋凯、刘世浪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光珍,马勋凯,刘世浪,张伟,薛其飞,马勋平,马店令,马敏昆,马艾,马敏娇,马飞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民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卢光珍。被执行人马勋凯。被执行人刘世浪。被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薛其飞。被执行人马勋平。被执行人马店令。被执行人马敏昆。被执行人马艾。被执行人马敏娇。被执行人马飞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中院(2013)浙台刑二初字第00016号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店令银行存款1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周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李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