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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姚东旭与孙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东旭,孙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姚东旭,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孙严,男,1962年出生,汉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2民初54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孙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严工资收入4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方  长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来源: